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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6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
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
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