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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36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應以具一定資格者為對象,
為使上開委員會運作更具客觀性,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以符公信。至於相關之設置、召開會議、決議方式等,則授權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