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36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
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
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6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
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
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