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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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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