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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八點次調整為第七點次。
2.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係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且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以發秘字第
  1041801576號令廢止「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故目前無其他收費相關規定,爰刪除部分文字。
3.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後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費用,無需事前繳交費用
  ,爰刪除第二項。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