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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卷資料前,應先繳交新台幣一百元;閱畢後
      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補繳或受領差額。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卷資料前,應先繳交新台幣一百元;閱畢後
      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補繳或受領差額。
      前項之收費,本處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