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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第 3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
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
機關(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