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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