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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配合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
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
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刪除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軍事檢察官文字
,爰刪除本辦法「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文字。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