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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第 15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疑義
時,得要求原受委託檢驗機關(構)重新檢驗,或送其他檢驗機關(構)
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