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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5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疑義
時,得要求原受委託檢驗機關(構)重新檢驗,或送其他檢驗機關(構)
檢驗。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
疑義時,得要求原受委託檢驗機關(構)重新檢驗,或送其他檢驗機關(
構)檢驗。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5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對於檢驗機關 (構) 之檢驗結果有
疑義時,得要求重新檢驗,或送其他尿液檢驗機關 (構) 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