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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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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