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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
七、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7
七、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0
十、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10
10. 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以書面申請,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並
    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遞加酌增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酌增後單項
    分數最高以 2.9  分為原則,並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提累進處遇審
    查會議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者,申請前須保持 6  個月在監無違背紀律或違反
    生活管理規定受核低分數處分,但刑期三年以下者,得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