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七、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