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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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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能配合管教措施者,得敘明理由,建議延緩進分。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得敘明理由,於○‧三分內建議核低,
    作為當月教化、操行分數之評分參考依據,回復至未受處分前最近一
    月成績分數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建議核低分數,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次月得回復核低前
    之分數,起分當月依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遇更刑,核低分數之基準得審酌重新核計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