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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
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