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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8 條
1.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行為人所涉未經許可聘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違法行為,並非屬「執行業務
行為」,未具反覆性及持續性特徵,與符合法律上一行為情形不同,故而
應視行為人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具密切時空關聯,以同一方
式重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判斷其行為數
2.
發文日期:105.10.11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
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3.
發文日期:103.09.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4.
發文日期:103.02.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6、27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44 條規定參照,條例
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
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
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5.
發文日期:099.10.13
要  旨:
按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係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至其時效起算時點,則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
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故違反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
變更登記所處罰鍰之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須視其逾期未辦理登記之行為
之性質而定
6.
發文日期:098.11.18
要  旨: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 2
1 條及第 22 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
8 條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