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3
三、除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
    止接見者外,符合第二點親屬同押之收容人,得於每月最後一週提出
    書面申請報告,陳核後依規定時間內辦理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