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3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已無停止接見之懲罰項目,爰刪除經機關依法辦理違規處分之停
止接見者不得申請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