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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3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已無停止接見之懲罰項目,爰刪除經機關依法辦理違規處分之停 止接見者不得申請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