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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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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申訴程序及時效: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不服時,得
      於接獲通知決議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監督機關提起再申訴,逾期
      不得再提出再申訴。
(二)再申訴應填具再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再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後,交由本所陳報監督機關:
      1.再申訴人之姓名。
      2.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3.接獲審議決議通知日期。
      4.再申訴理由。
      5.再申訴年、月、日。
(三)申訴及再申訴之審議決定書分別以本所或監督機關名義行之,並送
      達於申訴人或再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