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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原第 8  點修正為第 7  點。
二、原第 8  點第 1  項第 3  款中「申訴及再申訴之審議結果」修正為「申訴及再
    申訴之審議決定書」,明示審議決定以書面方式送達於於申訴或再申訴人。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一、點項變更。
二、增列時效性,本點第二項更改審議決定書為審議結果,將名義刪除。
三、原點第四項全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