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第 8 點修正為第 7 點。 二、原第 8 點第 1 項第 3 款中「申訴及再申訴之審議結果」修正為「申訴及再 申訴之審議決定書」,明示審議決定以書面方式送達於於申訴或再申訴人。
一、點項變更。 二、增列時效性,本點第二項更改審議決定書為審議結果,將名義刪除。 三、原點第四項全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