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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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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決議及效力:
(一)本申訴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即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做
      成決議紀錄,陳報所長核示後,將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提起申訴已逾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期間。
      2.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3.對於非本所處分事項提起申訴。
      4.原處分已不存在。
      5.匿名申訴。
(三)申訴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四)申訴有理由者,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決定,其有補救措
      施者應於審議決議書主文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