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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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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經專責檢察官審查後,認無發查、交查、核退或核交之必要者,
    應填載「審查單」註明理由,連同「立」字案件影印之分案清單送資
    料科依本署分案報結及檢察官輪值輪調要點分「偵」、「他」字案,
    「立」字案號因改分「偵」、「他」字案由刑案系統自動掛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