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件經專責檢察官審查後,認無發查、交查、核退或核交之必要者, 應填載「審查單」註明理由,連同「立」字案件影印之分案清單送資 料科依本署分案報結及檢察官輪值輪調要點分「偵」、「他」字案, 「立」字案號因改分「偵」、「他」字案由刑案系統自動掛結。
五、案件經專責檢察官審查後,應填載「審查單」附於卷上,註明發查、 核退或分偵、他案後,再送分案室辦理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