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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19
十九、被告在押、收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