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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19
十九、被告在押、收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9
十九、被告在押、收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19
十九、人犯在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