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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5
五、受訓人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點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扣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點五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