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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5
五、受訓人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點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扣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點五
      分。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功一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點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扣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點五
      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5
五、學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
      分。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5
五、學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
      分。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5
五、學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 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分,記大功一次加三分。
 (二) 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分,記大過一次扣三分。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5
五  學員所受獎懲,依左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 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分,記大功一次加三分。
 (二) 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分,記大過一次扣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