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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5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第五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調整扣分額度書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