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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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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
    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並
    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