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 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並 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