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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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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矯正機關之戒護人員 (含科、組
    長) 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管教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
    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並
    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本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推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
    行推薦。
六  評審
    本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
    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