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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8 條
本部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
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本部為前項監督時,除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外,
並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實施。
保護機構經檢查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應於本部要求之期限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