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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8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本部得依檢查結果要求保護機構限期改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