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 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本部為前項監督時,除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外, 並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實施。 保護機構經檢查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應於本部要求之期限內改善。
法務部得命保護機構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 面報告,並得就第四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法務部為前項檢查時,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內政部共同實 施。
法務部得派員檢查保護機構之組織、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設立目的、財產 保管、財務狀況、經費運用情形、業務績效及其他依法必要監督事項。 法務部為前項檢查時,得視需要,會同內政部共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