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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2 條
保護機構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
,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