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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定保護機構資金之支出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爰參考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