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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4 條
主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
各分會第七屆主任委員及橋頭分會第三屆主任委員,其任期至次屆常設委
員會組成時為止;其連任次屆主任委員時,不計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
主任委員之聘任、辭職或不適任之解任,應由保護機構為之,並報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