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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19 條
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編製上年度工
作成果併同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
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