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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14 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業務。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
選聘適當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