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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13 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
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
,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
得由保護機構報請法務部另聘(選)其他人選繼任,至該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