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本部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 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 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 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 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存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保護機構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 會議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 董事互推一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經法務部核准: 一 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保護機構之解散。 四 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