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7
七、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
    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