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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明確訂定違規事項,及統一文字用語,爰予修正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狀等事項,使臻 明確。另配合業務調整,刪除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