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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7
七、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
    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7
七  勿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
    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                
    聯絡電話:03 8703914  轉 216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7
七  勿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
    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