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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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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署為推行便民工作,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指定主
    任檢察官一人為服務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另設幹事若干人
    ,由各科室主管兼任,負責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之策劃、協調、配合、
    聯繫、推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