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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配合本署為民服務處實務運作現況,爰刪除襄閱二字,另彈性調整幹事若干人,增修 由各科室主管兼任,以符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