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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3
參、本署為推行便民工作,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指定襄
    閱主任檢察官一人為服務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另設幹事十
    二人,負責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之策劃、協調、配合、聯繫、推動等工
    作。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3
參  本署為推行便民工作,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指定襄
    閱主任檢察官一人為服務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另設幹事十
    二人,負責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之策劃、協調、配合、聯繫、推動等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