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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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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應由收容人本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
    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加
    評議,必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