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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17
十七、政風機構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另
        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
        構處理,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涉及行政責任者,經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將
        行政懲處結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務部廉政署;涉及刑法瀆職章節
        之洩密情事者,報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函送法務部廉政
        署立案偵辦;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依貪瀆案件處理。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機
        構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
        ,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
        因及管道,以資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