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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7
十七、政風機構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另
        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
        構處理,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涉及行政責任者,經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將
        行政懲處結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務部廉政署;涉及刑法瀆職章節
        之洩密情事者,報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函送法務部廉政
        署立案偵辦;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依貪瀆案件處理。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機
        構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
        ,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
        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政風機構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另
        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 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
        構,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僅涉有行政責任者,
        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
        處理;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
        簽報機關首長核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
        ,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
   (四)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機
        構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
        ,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
        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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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政風機構對洩密案件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 蒐報洩密資料,內容務求詳實完整,並設法取得有關證據,瞭解
        洩密管道,以利查處。
   (二) 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另
        逐級陳報。
   (三) 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逐級陳報。
   (四) 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
        協調作業要點」辦理。
   (五) 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部分併同貪瀆案處理,行政責任
        部分依機關獎懲規定辦理。
   (六) 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
        管單位,研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
        洩密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