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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7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處理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分別修正現
行規定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修正理由如下:
(一)第二款對於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增訂「處理」二字;「另
      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文字,依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政風機構執行本項
      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內容。
(二)第三款現行規定前段刪除「僅」一字,「涉有」酌修「涉及」;另依法務部廉
      政署現階段督導政風機構執行本款業務之實際需要,對於行政懲處案件之業務
      處理方式,修正規定內容為「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將行政懲處結
      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務部廉政署」;對於現行「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之
      案件類型修正為「涉及刑法瀆職章節之洩密情事者」,且處理方式修正為「報
      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函送法務部廉政署立案偵辦」;對於現行「涉及
      貪瀆刑責者」之處理方式「併同」文字,修正為「依」,以符實需。